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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汉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6-03-03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汉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个体司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汉阴县棉织厂下岗职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88年自由恋爱,于1990年11月结婚。婚后于1992年5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甲。1996年3月被告下岗。我们一同外出打工,在此期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西争吵,2000年我们回到长坝村,同年农历9月初9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分居已达4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0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于1992年5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叫李某甲。婚初二人感情尚好。1996年3月被告下岗,后双方相继外出打工,在此期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00年春节原、被告一同回家,被告提出离婚,但双方协商未果。后二人又外出,于2000年国庆节时被告回家再次要求离婚,双方仍未达成离婚协议。2000年9月初9日,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李某某婚前财产有:穿衣柜1个、木床1架、梳妆台1个、棉被2床。王某某婚前财产有:箱坐柜1台、写字台1张、钢管椅2把、棉被2床、夫妻共同财产有:“福莱尔”出租车一辆,25英寸“长虹”彩电1台、VCD1台、组合音响1台、电视柜1个、茶几1个、沙发4节。无共同存款、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欠李某乙7000元、欠李某丙38000元、欠王某某5000元。2005年4月28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5月9日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已为原告陈述、结婚证、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但在婚姻后期,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关系恶化,曾一度两次协议离婚未果,价值被告自2000年农历9月初9日长期外出不归,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分居已长达5年之久,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某由李某某抚养,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李某某婚前财产:穿衣柜1个、木床1架、梳妆台1个、棉被2床及夫妻共同财产:“福莱尔”出租车一辆、25英寸“长虹”彩电1台、VCD1台、组合音箱1台、电视柜1个、茶几1个、沙发4节归李某某所有。王某某婚前财产:箱坐柜1台、写字台1张、钢管椅2把、棉被2床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外出期间暂由李某某代为保管)。四、夫妻共同债务:欠李某乙7000元、欠李某丙38000元、欠王某某5000元,共计5万元由李某某偿还。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2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杰人民陪审员  付功恒人民陪审员  王广祥二〇〇六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郭康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