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兴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6-03-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高虎娃诉被告杨成侵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兴民初字第12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0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〇六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肖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