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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兴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6-03-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高虎娃诉被告杨成侵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兴民初字第12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0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〇六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肖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