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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6-03-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桂兰与赵安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兰与被执行人赵安林离婚一案,本院于2002年7月16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14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桂兰于200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权利人张桂兰于200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2)新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