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06-03-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西安市雁塔区北池头村第六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西安市雁塔区北池头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565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46中学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理人熊某,女,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北池头*组村民,住同上,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王涓,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北池头村第六村民小组。代表人王育红,该组组长。本院于2006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的王某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北池头村第六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2006年3月29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