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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6-03-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侯来平与刘保生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侯来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元月19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保生长期在外打工,家中又无可执行的财产,况且权利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线索,经同权利入协商,权利人侯来平同意将本案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长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