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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碑民三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06-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贺忠诚与陕西伊士顿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忠诚,陕西伊士顿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341号原告贺忠诚。委托代理人刁玉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伊士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环城南路西段20号海联大厦6层603室。法定代表人朱庆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震霖,男。委托代理人周婷,女。原告贺忠诚与被告陕西伊士顿电梯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忠诚及其委托代理人刁玉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雷震霖、周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电梯安装承包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为被告安装了6台电梯,该电梯经验收合格,而被告仅支付其部分安装人工费,尚欠其安装人工费49725元。另外,因被告提供的电梯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其又为被告更换电梯光幕,付出人工费约1800元。现要求被告支付电梯安装人工费49725元及为被告额外付出的人工费1800元。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安装电梯的资质证书,主体资格不合法,在履行合同中也没有尽到购买相应辅料和辅件义务。原告使用被告购买的辅料和辅件在工程结束时也未将剩余部分返还被告,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8月2日签订《电梯安装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工程需要的劳动力、工具、材料及施工设备并完成安装6台电梯工程;工程地点为高新四路高科D座;工程总费用为99450元;安装日期为2004年8月5日至2004年10月30日;由于原告安装原因首次未通过陕西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的验收而需要再次检测验收时,所有检测费由原告支付;原告负责承包项目所需工具、设备和电梯安装辅料的配备、负责安装电梯所需各类耗材、方木、安全用具及其它备品;被告在收到安装合同(被告与客户签订的原始安装合同)的实际付款时,被告按照《工程承包费结算表》上所规定的比例及项目支付给原告;工程结束后,被告滞留原告承包工程总费用的10%作为安装质量保证金;电梯运行两个月期满后,若未出现安装原因或服务不及时造成客户投诉的情况下,原告将电梯交被告方维保部,手续交接结束后被告将所滞留的质保金一次性付给原告。合同所附《工程承包结算表》载明进场领款20%,导轨安装、轿厢及厅门系统安装、拆除脚手架、动慢车领款30%,动快车、电梯通过技术监督部门验收领款40%,保修期满领款1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施工人员并按期履行施工义务,所安装的电梯经验收合格,被告仅支付原告49725元,尚欠原告49725元。原告称其为被告更换电梯光幕支付人工费约1800元无证据证明。被告称原告没有将安装电梯的材料及辅件给其返还也无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电梯安装承包合同》及《工程承包费结算表》、被告提供的《电梯安装承包协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梯安装承包协议》,其内容实质上是原告对被告按其经营性质对第三方进行电梯安装的辅助性工作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原告在电梯安装工作中提供的仅是一种劳务,该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为有效协议。原被告提供的《电梯安装承包协议》及《工程承包费结算表》双方均无异议,为有效证据,被告提供的扣款明细、发货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事实,为无效证据。原告依约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且所安装的电梯经检验合格并已交付使用,被告自应将协议约定的劳务费用支付给原告。原告称其为被告更换光幕多付出约1800元的劳务,因无证据证明,被告也予否认,故此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应购买的辅料等未购买及原告未将购买的辅料和辅件返还问题,因协议约定应由原告购买的辅料被告自行购买是被告自愿替原告履行的行为,辅料及辅件未返还,原告无证据证明,加之被告未提起反诉,故被告所称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信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电梯安装承包协议》有效;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电梯安装劳务费49725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800元人工费的请求。诉讼费2081元,由原告负担80元,由被告负担2001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款同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建刚审 判 员  刘淑芳代理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