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06-03-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方贤绍与被告北京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六建景观360项目部、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贤绍,北京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六建景观360项目部,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788号原告方贤绍,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被告北京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56号。法定代理人吴恭成,经理。被告北京六建景观360项目部,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景观路1号。负责人王全义,经理。被告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6号。法定代理人林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贤绍与被告北京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六建景观360项目部、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贤绍于200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贤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贤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战 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