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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麟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06-03-2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宏名国际机床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名国际机床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麟执字第142-1号申请人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宏名国际机床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宏名国际机床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金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