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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06-03-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颖与叶强、张忠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叶强,张忠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558号原告李颖,女,55岁,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叶强,男,44岁,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张忠绪,男,40岁,住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颖与被告叶强,张忠绪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召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