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吴民二初字第0179号
裁判日期: 2006-03-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申请杨太伟、何翠连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杨太伟,何翠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01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98号。代表人吴敏,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坚、花振运,江苏苏州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太伟,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何翠连,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被告杨太伟、何翠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案原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现已申请执行为由,于200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63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时琼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