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06-03-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叶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叶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0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945元,由原告负担1472.50元,退回原告1472.50元。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