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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06-03-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某、潘某甲等与潘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李某。原告潘某甲。原告潘某乙。被告潘某丙。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潘某甲、潘某乙诉被告潘某丙继承析产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房产并非继承析产的标的物,双方由此引发的纠纷属家庭内部居住权问题。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潘某甲、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潘某甲、潘某乙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春霞审 判 员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