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06-03-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麦成与尹严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麦成,尹严柏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513号原告刘麦成,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眉县。委托代理人马驰,1960年12月23日生,住陕西省周至县。被告人尹严柏,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人,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麦成与被告尹严柏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麦成于200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系出于自愿,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麦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张军义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