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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善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6-03-2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候万前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善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万前,农民。200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6)善检刑诉字第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万前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万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候万前有下列犯罪事实:2006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候万前窜至嘉善县丁栅镇沉香村江家港7号江玲锦家,采用攀爬阳台的方式进入翻抽屉、撬抽屉,窃走事主江玲锦家现金2120元、25枚古钱币及XXX像章1枚。案发后,赃款及赃物均被扣押并已发还失主。另查明,被告人在2005年7月14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江玲锦、江焕的陈述及失主江玲锦的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身份证复印件,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交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万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达人民币21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又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万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1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2日起至2006年7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