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碑民三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06-03-22
公开日期: 2018-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交大启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网络推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交大启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280号原告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西部电子B/座软件公寓**。法定代表人扈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该公司职工。被告西安交大启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原告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交大启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网络推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网上搜索引擎推广协议,其按协议约定支付被告推广费8500元,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发行义务。现要求被告返还支付的8500元推广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网络推广服务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告指定的需要推广网站网址为xaaj.com;被告在为原告服务期限内在www.google.com网站上输入BrazingFurnace进行搜索,原告指定的网站应列在当前查询反馈结果的左侧第1页,前5位;被告自收到原告支付的推广费用之日开始计算,被告应于1个月内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被告提供的服务期限为1年(自原告项目验收日起计);在达到服务标准的当天上午10时由被告书面通知原告进行验收,原告应于三日内组织项目验收;自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原告付给被告本次推广费用8500元。原告于2005年10月20日向被告支付服务费8500元,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推广服务。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网站推广服务协议书1份、转帐支票存根1张、发票9张及庭审笔录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络推广服务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协议。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服务费,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服务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支付的推广费8500元,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于2005年10月19日签订的网站推广服务协议书有效。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网络推广服务费85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10元,由原告负担260元,由被告负担3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款同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