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06-03-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2026部队与被告刘翠萍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2026部队,刘翠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312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2026部队,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16号。委托代理人晁健华,男,该部队会计师,住该部队。委托代理人王法朝,陕西长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翠萍,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自强,男,西安市100号信箱职工。委托代理人余占文,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2026部队与被告刘翠萍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2026部队于200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2026部队撤回起诉。诉讼费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水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