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06-03-2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赵惠霞与任俊美、陆拴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惠霞;任俊美;陆拴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342号原告赵惠霞,女,68岁,汉族,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任俊美,女,40岁,汉族,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陆拴栓,男,43岁,汉族,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惠霞与被告任俊美、陆拴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惠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 明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