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6-03-2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闫俊与西安工程技术学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俊,西安工程技术学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闫俊,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西安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委托代理人闫战生,男,194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原告父亲。被告西安工程技术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彩,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小武,该院学生保卫处处长。委托代理人秦战德,该院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俊诉被告西安工程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俊于200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