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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06-03-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邢瑞婷与被告刘文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664号原告:邢某某,女,1974年12月3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华昆饮料包装公司员工。在本院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0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