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06-03-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邢瑞婷与被告刘文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664号原告:邢某某,女,1974年12月3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华昆饮料包装公司员工。在本院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0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