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乐法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06-03-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昌乐县昌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赵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昌乐县昌乐农村信用合作社;赵爱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乐法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昌乐县昌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玉祥,主任。被执行人赵爱玲。原告昌乐县昌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赵爱玲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昌乐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5日审结。该案(2005)乐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爱玲位于昌乐镇东田村3406.8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款中抵押1627.83平方米范围所应占比例的份额及地上附着物拍卖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满良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郭秀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