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06-03-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薛晨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荣家寨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晨,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荣家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520号原告薛晨,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委托代理人薛永胜,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荣家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东方,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薛晨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荣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晨于2006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晨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张军义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