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06-03-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英与被告赵春梅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英,赵春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537号原告:王俊英,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步凡,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辉,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春梅,女,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新春,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在本院审理原告王俊英与被告赵春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英于200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王俊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敏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