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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06-03-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英与被告赵春梅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英,赵春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537号原告:王俊英,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步凡,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辉,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春梅,女,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新春,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在本院审理原告王俊英与被告赵春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英于200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王俊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敏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