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哈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06-03-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哈尔滨市东北农业机械供应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东北农业机械供应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哈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郭英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丽,女,黑龙江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东北农业机械供应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太平区哈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学文,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黑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东北农业机械供应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东北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机关吊销,其公司所有的房产已被另案及其他法院保全和查封,我院已对其轮后查封,暂不具备处分条件。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黑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荣清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李永忠合议笔录时间2006年2月1日参加人员王东飞张涛马荣清关于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东北农业机械供应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评议情况马荣清: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东北农业机械供应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刑,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机关吊销,其公司所有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对其轮后查封,尚不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黑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张涛:同意中止,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被判刑,工商营业执照吊销,无其他财产供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中止条件。王东飞:同意中止,这种情况只能中止,或将此案指令到首先查封的法院进行处置。合议结果:对本案中止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