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06-03-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逾杰与被告安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683号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安某,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费用2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辉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