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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06-03-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逾杰与被告安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683号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安某,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费用2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辉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