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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06-03-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宋军顺与被告李振中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军顺,李振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514号原告宋军顺,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李振中,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在本院审理原告宋军顺与被告李振中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军顺于200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军顺撤回起诉。诉讼费535元由原告宋军顺负担。审判员  王玮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