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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06-03-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逍曙与被告倪伟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逍曙;倪伟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426号原告王逍曙,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常州华普照明电器厂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健,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伟良,男,29岁,陕西太华路灯城东亚灯饰行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逍曙与被告倪伟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逍曙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逍曙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逍曙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琪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