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06-03-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逍曙与被告倪伟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逍曙;倪伟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426号原告王逍曙,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常州华普照明电器厂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健,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伟良,男,29岁,陕西太华路灯城东亚灯饰行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逍曙与被告倪伟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逍曙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逍曙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逍曙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琪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