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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06-03-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云峰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运输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峰,西安市新城区运输四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677号原告王云峰,男,194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运输四厂工人,住所���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运输四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纱厂东街南窑地甲字6号。法定代表人贾九成,经理。原告王云峰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运输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代红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峰及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运输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九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峰诉称,要求被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运输四公司辩称,原告王云峰20余年与单位无联系,也未签过劳动合同书,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云峰1973年调入被告单位工作,1989年离开单位。此后,再未回被告单位工作,被告也未给原告发放工资或其他生活费。2006年1月,原告已���63岁,才到被告单位询问退休情况,被告称已超过退休年龄,社保中心不给办理。原告遂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原告的申诉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本院认为,1989年至今,原告王云峰既未到被告单位上班,年满退休年龄时也未向被告申请退休,现在原告王云峰才向被告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云峰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