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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06-03-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羊海新与赵文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海新,赵文桃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618号原告羊海新,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羊太明,男,1955年3月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赵文桃(又名赵文涛),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羊海新与被告赵文桃劳动费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2006年3月15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海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