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06-03-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羊海新与赵文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海新,赵文桃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618号原告羊海新,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羊太明,男,1955年3月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赵文桃(又名赵文涛),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羊海新与被告赵文桃劳动费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2006年3月15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海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