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06-03-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保东与杨新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东,杨新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491号原告赵保东,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李年、侯海荣,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新茂,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赵保东与被告杨新茂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系出于自愿,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免交。代理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