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06-03-1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黄须进与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西安市天然气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须进,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西安市天然气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548号原告黄须进,男,194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南路127号西安市,西安市结核病医院退休干部。被告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127号。法定代表人李向前,该院院长。负责人王社民,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李智,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陕西普瑞企业管理公司职员。被告西安市天然气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196号。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须进与被告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须进与西安市天然气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0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须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郭军智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