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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06-03-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杜明续与被告陈双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续,陈双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298号原告杜明续,男,1952年6月27日,汉族,华山机械厂职工。被告陈双来,男,1954年10月26日,汉族,河南交通部二局六处职工。原告杜明续与被告陈双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明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双来经合法传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以审理终结。原告杜明续诉称,要求被告陈双来偿还欠款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双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双来2004年向原告借款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2004年11月给原告打欠条一张,承诺2005年1月6日给原告还钱,但是到期后被告并没有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起诉到法院。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以保护。现被告逾期不偿还借款,原告依法要求其清偿,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双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明续借款2000元。诉讼费290元由被告陈双来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借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水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