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06-03-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雍温章、姚飞虎与王长安、西安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温章,姚飞虎,王长安,西安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36号原告雍温章,男,汉族,1944年7月11日出生,住长安大学本院家属区。原告姚飞虎,男,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长安大学本院家属区。被告王长安,男,汉族,住本市雁塔区。被告西安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沣惠路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温章、姚飞虎诉被告王长安、西安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温章、姚飞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13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蒲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