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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06-03-1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崔贵斌与被告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贵斌,于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崔贵斌。被告于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贵斌与被告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贵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二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