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06-03-1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崔贵斌与被告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贵斌,于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崔贵斌。被告于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贵斌与被告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贵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二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