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06-03-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五发与姚高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五发,姚高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徐五发。被告姚高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五发诉被告姚高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五发于200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五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85元,退回原告85元。审判员 朱旭东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楼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