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06-03-1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西安电子科技教育集团与西安市唐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电子科技教育集团,西安市唐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378号原告西安电子科技教育集团。住所地:西安市电子正街69号。法定代表人李刚一,该集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天翔、原俊涛,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唐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电子正街69号。负责人王永举,该业主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电子科技教育集团与被告西安市唐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电子科技教育集团于200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电子科技教育集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周庆华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