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善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06-03-1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曹传忠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善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传忠,农民。200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05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6)善检刑诉字第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传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曹传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1月7日夜,被告人曹传忠伙同他人至嘉善县魏塘镇北新埭128号东面间杨桂英的租房处,用插片开门进入,窃得密码箱一只(内有铂金项链一条、铂金耳环一只,皮夹一只)、人民币2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2914元。2005年8月20日,被告人曹传忠至嘉善县魏塘镇日晖桥下(北)25号高远亮租房处,窃得24k黄金项链一根(价值人民币1702元)、人民币20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1902元。2005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曹传忠至嘉善县魏塘镇和合村新桥港46号沈家明住宅处,窃得银手镯二只(价值人民币100元)、银戒指二只(价值人民币60元)、人民币30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460元。2005年9月5日,被告人曹传忠至嘉善县魏塘镇花园路165弄1号楼1梯304室杨春光住宅内,窃得人民币40元。2005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曹传忠至嘉善县魏塘镇车站北路徐明霞家底楼陈正球租房处,窃得“三A”牌男式石英手表五十只,价值人民币250元。2005年10月24日夜,被告人曹传忠至嘉善县魏塘镇车站村牌楼浜4号邹晓燕住宅,窃得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曹传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杨桂英、高远亮、沈家明、杨春光、陈正球、邹晓燕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嘉善县公安局及嘉兴市公安局手印鉴定书,破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传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曹传忠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传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25日起至2007年7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郁晓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