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06-03-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冰与陕西华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陕西华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438号原告李冰,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灞桥镇菜场下岗工人现住西安市纺织城国棉四厂幼儿园。被告人陕西华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冰与被告陕西华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系出于自愿,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6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由于原告办理缓交手续,故原告应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交付本院)。审判员 陈红联审判员 刘晓亮审判员 杨 栩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