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昌三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6-03-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姝倩与被告昌图县燕威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姝倩,昌图县燕威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昌三保字第2号原告张姝倩被告昌图县燕威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仲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英复委托代理人刘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姝倩与被告昌图县燕威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姝倩于200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球段35吨、煤100吨(总价值12万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姝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昌图县燕威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球段35吨、煤100吨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暂由被申请人负责看管,不许变卖、毁损、抵押、抵债等,若变卖必须保留相应价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群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王二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