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碑民三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06-03-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西安依莱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西安依莱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1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菊花园38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新,该行行长。被告西安依莱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劳动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洪振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西安依莱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对被告西安依莱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六年三月××日书记员 朱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