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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06-03-0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显阳与王灿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阳,王灿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383号原告王显阳,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黄继伟,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灿星,男,38岁,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崔翠英,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阳与被告王灿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显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8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宫 卫人民陪审员  王少文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