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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6-03-0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何宝珍与何莉艳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宝珍,何莉艳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30号原告何宝珍,女,194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委托代理人李大雄,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莉艳,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宝珍与被告何莉艳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宝珍于200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系出于自愿,依法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0元,实交200元,缓交910元,由原告承担200元。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李桂君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