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招执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06-03-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益良与被执行人刘敬涛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益良,刘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招执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张益良,男,1955年6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龙口港家属楼。被执行人:刘敬涛,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孟各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益良与被执行人刘敬涛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