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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招执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06-03-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益良与被执行人刘敬涛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益良,刘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招执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张益良,男,1955年6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龙口港家属楼。被执行人:刘敬涛,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孟各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益良与被执行人刘敬涛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