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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06-03-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娟与被告姚莉、杨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娟,姚莉,杨小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张桂娟,女,1953年出生,汉族,西安新城区康复路丹尼尔商城3号楼3层79号商铺个体户。被告姚莉,女,33岁,汉族,个体户。被告杨小荣,男,35岁,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娟与被告姚莉、杨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娟于200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娟撤回起诉。诉讼费31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范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