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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碑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6-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维雄与被告陕西神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陕西金花建材贸易公司东城经销处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雄,陕西神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陕西金花建材贸易公司东城经销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赵维雄,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职员。被告陕西神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文艺路28号。被告陕西金花建材贸易公司东城经销处。本院在审理赵维雄与被告陕西神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陕西金花建材贸易公司东城经销处劳务费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赵维雄于200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维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维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维雄负担205元。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庄春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