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碑民三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06-03-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市立益安全技术开发应用公司与西安深圳华翔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立益安全技术开发应用公司,西安深圳华翔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321号原告西安市立益安全技术开发应用公司。住所地长安中路33号通瑞大厦。法定代表人徐毅,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深圳华翔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北路甲字1号唐人大厦。法定代表人李长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西安市立益安全技术开发应用公司与西安深圳华翔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立益安全技术开发应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立益安全技术开发应用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深圳华翔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796元,由原告西安立益安全技术开发应用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朱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