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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06-03-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新春与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春,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张新春,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空军工程大学工程学院接改装训练大队现役军人,住委托代理人刘新功,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61号国税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治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春与被告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春于2006年3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春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智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关宝年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书记员王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