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灞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06-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白新梅与李宏荔、许惠霞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新梅,李宏荔,许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灞民初字第367号原告白新梅。委托代理人赵纳利,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宏荔,无业。被告许惠霞,无业。本院受理白新梅诉李宏荔、许惠霞纠纷一案后,被告许惠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属西安市碑林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许惠霞住所地为西安市碑林区索罗巷2号楼2单元1层1号,应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许惠霞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屈蓉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