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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06-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郝强与被告唐宝军、李铁军、胡家庙水果批发市场远东果品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强,唐宝军,李铁军,胡家庙水果批发市场远东果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404号原告郝强,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新飞档案厂司机。被告唐宝军,男,年龄不详,汉族,胡家庙水果批发市场远东果品有限公司司机。被告李铁军,男,年龄不详,汉族,胡家庙水果批发市场远东果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胡家庙水果批发市场远东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工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强与被告唐宝军、李铁军、胡家庙水果批发市场远东果品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强于2006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强撤回起诉。诉讼费241元由原告郝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战 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