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6-02-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于金强与山东临沂双月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强,山东临沂双月园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于金强,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山东临沂双月园学校。法定代表人王卫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红英,该校董事会成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金强与被告山东临沂双月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06年2月9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金强撤回对被告山东临沂双月园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艳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