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06-02-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敏与被告路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608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7月17出生,汉族,西安民生百货大楼职员。被告路某,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