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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06-02-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敏与被告路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608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7月17出生,汉族,西安民生百货大楼职员。被告路某,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关注公众号“”